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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犬只管理最新措施

imtoken钱包app下载链接 2023-04-29 07:16:53

《大连市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办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繁育、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队机关、公安机关、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督、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相应级别;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受理投诉举报严禁养犬、无证养犬,组织人员抓捕流浪犬、狂犬病犬,查处因犬类扰乱伤人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养犬中心,建立养犬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诊所进行狂犬病免疫、免疫登记,签发犬类免疫证明;负责诊断犬病、治疗、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只繁育、销售、寄养、展评、诊疗的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和资质审核;负责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的行为并且没有为狗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和监督。

(四)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人员的卫生管理。及时查处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贩卖犬只 查处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犬只。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教育,人类狂犬病等流行病的监测,人类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疫苗接种和诊断工作。和患者的治疗。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地区开展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文明养犬,依法调解。争议。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要加强对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者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只管理。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干部、军人、学生、职工、职工中开展合法养犬活动。居民(村)、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居住地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遵守公约。

第八条市区(包括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下同)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地区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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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农村地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管理区域;养犬综合管理区内人口集中的镇和特殊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重点管理区域管理。

第九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强制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养犬,应当先到养犬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不免疫就不能饲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

第十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禁止饲养强壮犬、大型犬,禁止从事养犬活动。禁养犬类名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养犬单位应有适合其养犬数量的室外空间。

第十二条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的,应当自养犬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和狗牌获得养犬登记证:

(一)狗主人身份;

(二)不动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三)动物诊所当年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两寸狗狗全身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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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护卫犬、科研犬、表演犬等特种犬只的,应当自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出日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单位资质及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狗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狗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适合单位工作需要的犬只数量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登记,并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自领取之日起10日内发放。登记《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比特犬怎么养,并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自行处置或送交收容所。单位受理养犬申请的,还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到期之日起30日内,将养犬登记证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时,应当按年向登记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费用第一年300元,以后每年200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残障辅助犬; 70岁以上孤寡老人和寡妇养狗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凭动物诊所出具的绝育证明,犬只管理服务费减半。

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电子身份植入费、犬证制作费、犬证制作费、收容犬及其管理服务费等,应当列明。自治市。 、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外国人携带犬只进入本市,应当持有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不得将强壮的犬类和禁止携带的大型犬类带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依法批准的除外)。外人携带允许饲养三个月以上的犬只进市,应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动物保护组织设立或者确定犬只收容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组织收容犬只收容所。以下狗:

(一)迷路的狗;

(二)流浪狗;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交付的犬只;

(四)法律强制要求狗收容。

第十九条收养走失犬只的犬只收容所应当进行登记,并自该犬只被安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公告养犬人领取该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犬只收容所领取。

第二十条遗失的犬只、逾期无人认领的流浪犬、单位或个人自愿交接的犬只、因伤人以外的原因被强行收容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采用。

自狗被收养之日起30日内未收养的,视为无主狗,由狗收容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处理。

第21条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所参与犬只收容、收养等救助活动。

社会团体、动物卫生所应当在开展收容、救助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收容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繁育经营活动,收容救助犬只免交犬只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域,个人饲养的犬只应留在住宅内,不得占用走廊、绿地等公共区域;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圈养或牵引. 在一般管理区,强壮的狗和大型狗应该被圈养或用皮带拴住;

(二)请勿妨碍或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当吠叫影响他人休息时,狗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不得虐待或遗弃其饲养的犬只。如因故不能饲养犬只,应由犬主自行安置或送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主应当在60日内将犬只处置或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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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狗死后,狗主人应将狗尸体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禁止自行埋葬或丢弃狗,应前往发证机关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五)不要让或驱赶狗来恐吓他人。当狗伤害到人时,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提前。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让犬只自行出门,带犬出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狗狗戴上识别标签;

(二)狗必须用狗绳牵着,狗绳的长度不能超过两米;

单位饲养的凶猛犬如因免疫、诊疗、养殖等原因需要离开养殖场所的,应放入犬笼内;

(三)注意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带狗进入电梯等人流密集场所时,应抱住狗或为狗戴上口套;

(五)除小型出租车外,请勿携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应征得司机同意;

(六)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由狗承运人清除;

(七)不要带着未满 16 岁的狗独自离开家门。

第二十四条除为狗提供服务的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养犬、带狗进入: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组织、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展览场地、儿童活动场所、运动场馆;

(四)金融机构、商场、酒店、饭店;

(五)等候室,等候室,等候室;

(六)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狗的区域;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特定区域禁止养犬、禁止遛狗狗。

第二十五条盲人导盲犬、残疾人辅助犬不受遛狗地点、出入境地点、交通工具等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未拴好的户外犬类、流浪犬类、无家可归犬类的,必须予以收养。未经公安机关认领的犬只,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狗或无主人的狗,可将其送往狗看守所或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患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犬主应当配合。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情况,划定疫点,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预防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在养犬场、诊所、收容所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预防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动物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犬只。

第二十九条犬只管理、诊疗机构、收容所应当对场所内死亡的犬只及犬只诊疗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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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犬只繁育、销售、诊疗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法律,并在运营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证书。主办方应当在活动开始前7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并组织开展犬展、评比、表演等活动。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在公安机关登记;

(二)除诊疗、养殖、展品评估、交易外比特犬怎么养,不得将犬带出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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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犬只时向买家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四)经营者应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缴纳养犬管理年服务费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将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二)如果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攻击性犬类或大型犬类,将被强制收养,并处2000元罚款。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法强制处置。庇护狗。

(四)将犬只带入犬禁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3次以上的,该犬只强行收容,吊销《犬只登记证》。

(五)未佩戴狗牌遛狗、不佩戴狗链、不带领、陪伴年满十六周岁的狗带领、陪伴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3倍以上的,强制收容,吊销《养犬登记证》。

(六)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单位处500元罚款。

(七)重点管理区域允许离家或由单位饲养的严重犬类,以及综合管理区饲养攻击性犬类但不圈养、不拴绳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属于单位的,处500元罚款,属于个人的,处200元罚款。

(八)在小区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收容,并处500元罚款。

(九)遗弃、虐待犬只,处2000元罚款,吊销犬只繁育登记证。五年内犬主不得申领犬只繁育登记证。

(十)未办理相应手续擅自转让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养处罚款500元;《证》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10一)其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由犬只饲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且医疗费用不预缴款项的,对犬只实行强制收容,吊销《犬只繁育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10二)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开展养犬、销售、诊疗、展示评鉴、救助活动等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强制收容犬只的期限为15天。逾期未归还犬只的,由犬只收容检疫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为犬种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重点管理区域罚款500元,一般管理区域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未及时清除室外排泄的犬类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两侧、居民区宰杀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丢弃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在指定地点出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负责管理养犬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法养犬记录档案。重点管理多次被举报或处罚的狗主人。

第三十九条妨碍犬只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养犬或故意拖延;

(二)为不合格的狗主注册狗;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相互推卸。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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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6]35号)《印发办法》 ,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廖工统[2015]9号

关于确定养犬的关键管理区域

禁用犬种公告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种

严重的犬种:

1、藏獒。别名:藏獒、獒、Fandog、龙犬等

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

3、巴西费城人队。别名:巴西费城

4、法国波尔多。别名:法国红獒

5、阿根廷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6、英国獒犬。别名:斗牛獒

7、拳击手。

8、杜宾犬(Tuk Pinscher)。别名:短尾杜宾、短尾杜宾

9、卡斯罗。别名:卡斯罗

10、高加索。别名:高加索牧羊犬

11、纽芬兰犬。别名:纽芬兰

12、科蒙。别名:拖把狗

13、罗威纳犬。别名:罗威纳、罗威纳、罗威纳

14、灰狗。别名:灵缇犬

15、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狼狗、黑背

16、阿富汗猎犬。别名:喀布尔犬

17、俄罗斯牧羊犬。别名:俄罗斯猎狼人

18、沙皮犬。别名:大理犬、中国斗犬

19、猎鹿犬。别名:苏格兰猎鹿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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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威马。别名:威马、德国威马、威马伍斯特亨德

21、波音梗。别名:皮纳达

22、法兰德斯牧牛犬。别名:比利时牧羊犬

23、俄罗斯黑梗。别名:黑梗、黑俄罗斯德里、黑德里

24、比利时牧羊犬。别名:铁氟龙、铁氟龙、Tambilan

25、斗牛梗。别名:斗牛梗

26、克里蓝莓。别名:凯利蓝梗

27、员工。别名:斯塔福德郡斗牛梗

28、比特犬。别名:美国比特犬

29、英国斗牛犬。别名:斗牛犬

30、土佐犬。别名:日本土佐

31、秋田。别名:日本秋田犬

32、狼蓝。别名:日本狼蓝犬

33、川东猎犬。别名:重庆犬

34、中国好狗。别名:瘦狗

35、昆明犬。别名:昆明犬

36、中亚牧羊犬。别名:中亚牧羊犬

37、金丝雀。别名:金丝雀犬

38、马狗。别名:比利时玛利诺犬

39、中国田园犬。别名:道格

大型犬种:

1、伟大的比利牛斯山脉。别名:比利牛斯山犬

2、阿拉斯加雪橇犬。别名:阿拉斯加犬、阿拉斯加马拉穆犬

3、圣。伯纳德。 Aliases: St. Bernard

4、Great Dane. Aliases: Dane

5、Ancient English Sheepdog. Aliases: Ancient Shepherd

6、English Bloodhound. Aliases: St. Hubert Hound/Bloodhound

7、Setters. Aliases: Irish Shed, British Shed, Gordon Sher

8、The Bernese Mountain Dog. Aliases: Bernese Mountain Dog

9、Dalmatian. Alias: Dalmati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