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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Tether游戏币等虚拟货币如何处罚?盗窃游戏装备罪量刑

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盗窃虚拟货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清白和尽可能少的惩罚。

盗窃比特币BTC、Tether USDT、以太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货币如何判刑?

张宏强律师总结办案经验,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抄袭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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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非法获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游戏装备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案件存在定性争议,不同的公安机关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

是否以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刑期的长短。 对于数据犯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赵某盗窃虚拟货币案,由于二审法院改判,刑期由10年改为4年。 一审,大连市某区法院以构成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中,大连中院将罪名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期由10年改为4年,罚款由10万元改为2万元。

肖某盗窃虚拟货币一案,刑期由五年改为一年零六个月,也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了。 福州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 福州中院二审将罪名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除了收费的争议,虚拟货币的价格又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被害人的进货价,被告人的销售价,还是案发时的市场价? 谁来做价格评估? 这些问题都是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再谈一谈定罪量刑的标准。

涉及盗窃比特币BTC、Tether USDT、以太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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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盗窃罪,各地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存在差异,主要有三档量刑标准。

①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罚金;

②三万以上十万以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两种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①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的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争取收费最轻。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清白和最低限度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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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虚拟货币盗窃案中,虽然警方初步掌握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或不起诉而撤案。 例如:

①在北京市海淀区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中,海淀区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开发编译恶意APP,窃取某公司持有的数字货币服务器私钥,并利用私钥窃取公司存储的数字货币。 被盗数字货币价值超过3000万元。 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②在苏州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中,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渗透入侵虚拟货币网站,非法获取816万个VOL币,然后在康博交易所售卖成泰达币,再进行兑换泰达币换成人民币。 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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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取证相对复杂,涉及网站架构、日志分析、恶意代码分析、虚拟货币溯源等多方面知识。 电子证据调查不充分、不全面,难以提取充分的电子证据,导致不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为了从专业角度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开释,要求律师具备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对律师的要求高于传统犯罪。 如果我们的律师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中​​可能会出现障碍。 在王某网络盗窃案中,律师拒绝出庭辩护。 法官问原因,被告说律师不明白。 因此,存在沟通障碍。 因此,我们的律师必须掌握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才有可能赢得无罪轻罪的结果。

1.反对抓捕、起诉、定罪。

1.从电子证据中查明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排除被告人犯罪嫌疑。

有些网站可能会因为漏洞被多个黑客​​入侵。 办案时要防止因办案机构的疏忽,将其他黑客的入侵归咎于我们。 如果入侵时间、入侵方式、入侵路径存在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则说明不排除有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被告人是入侵者。

例如,在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中,警方检察机关认定盗窃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但犯罪嫌疑人侵入服务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间隔近1个月。月。 ,被盗公司服务器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美国某IP地址异常访问公司网站最高权限,2019年10月23日,香港某IP地址异常访问公司网站的最高权限。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有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 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撤案。

我们的律师在办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有他人闯入的可能。

①被害人陈述的入侵时间、入侵方式、入侵路径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入侵攻击时间是否一致。

② 检查被入侵系统和犯罪设备上的各种日志记录的时间和日期是否一致。

③ 检查入侵时间,以及在入侵后果发生前是否有他人入侵或攻击。

④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侵入方式、侵入路线是否与侦查机关查明的相符​​。 不同的黑客有不同的入侵思路和入侵路径。

2.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闯入。 如果将入侵痕迹与被告人联系起来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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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虚拟货币盗窃案件证据不足的原因是没有提取到足够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从服务器日志和网站日志记录中提取的相关痕迹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或关联性。

(一)服务器日志中异常用户登录服务器的用户名、客户端名称、客户端IP地址是否与被告人一致或相关。 另请注意,日志中发现的入侵IP可能是跳板bot,不一定是入侵者的真实IP。

(2)是否清除了安全日志、FTP日志、www日志等日志记录,是否可以提取入侵者的IP地址、入侵时间、端口、http状态、浏览器等。 一些有经验的黑客会删除相关的日志记录,很多时候并不会从日志中提取入侵者的IP等信息。 入侵者一旦获得了系统的root权限,就可以轻易修改、删除操作系统保存的日志记录,甚至可以伪造场景,从而掩盖入侵留下的痕迹。

(3)律师应注意证据链中断的情况。 一旦证据链被打断,就不会形成相关的直接证据。

3.用于盗窃的工具软件和植入的木马程序中的信息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一)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植入了木马、后门程序。

(二)警方是否提取了黑客使用或留下的入侵、扫描、嗅探、攻击等工具软件,是否通过网站源文件和服务器日志发现可疑木马文件。

(3)入侵者的个人虚拟身份信息是否是从这些工具软件和木马程序中提取出来的,如QQ号、邮箱地址、木马接收地址、返回地址、远程控制地址等,是否一致或与被告有关。

(四)所使用的工具软件、木马IP地址、虚拟身份等信息与被告人是否一致或相关。

(5)根据木马被使用的时间,是否可以找到创建的文件夹、修改后的网页文件等,是否可以从创建的文件夹和修改后的网页文件中找到线索。

4、虚拟货币流动路径与被告之间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

需要审查虚拟货币账户、钱包地址、IP地址等网络痕迹与被告之间的关联证据。 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则可以从证据中切断涉案资金、虚拟货币交易网络、交易行为、资金流向与被告人之间的对应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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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陕西茂某案,三级收款账户的钱是怎么转出的,尾号TH5Y的取款地址是怎么变现的,都没有查到。 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警方表示很难查清。 如果清楚了,这个案子就会草草结案。

还有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 民警从被入侵的服务器中提取出嫌疑人在服务器上有xss攻击记录,随后将嫌疑人抓获。 但最终没有发现虚拟货币流通或变现的证据。 释放嫌疑人,撤案。

我们的律师在办案的时候需要注意。 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很强的匿名性,持有者信息是一串公钥和私钥,系统生成的不同账户和地址之间没有关联。 在这种特性下,用户的真实身份很难被追踪和验证。 虽然区块链网络中用户的行为是公开透明的,但确实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这些交易行为推断出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但这种推断方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容易找到防守空间。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混币器、联合币(共享发送)、暗钱包、隐身地址等混币,将交易中的输入输出地址分开,那就是分离输入地址和输出地址之间的关系旨在提高加密货币的隐私性和匿名性,从而更难追踪加密货币用于什么以及它属于谁。

在辩护的时候,在审查、质证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去审查数字货币账户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证据。 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对应关系的证据链是否可以封堵。

(2)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IP地址、设备MAC地址的对应关系是否可以封堵证据链。

(三)能否对比特币交易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进行阻断。

这三个方面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我们律师要注意一些反侦查手段的实施,比如利用黑卡、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暗网、混币等手段盗窃比特币的认定,导致证据链中断,无法追溯。 随着反侦查能力的提高,查清资金流向和转移金额越来越难。

比如我在2018年办理的李先生网上案件,就涉及到比特币流通证据问题。 公安机关检察意见认定,涉案赃款2000万余元,但我们最终要求检察院将数额减至700万余元。

2.争取自然界中最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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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取比特币存在定性争议。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此类盗窃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三名大法官在《人民司法》发表《认识与适用》一文,明确指出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事监管依法,可以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取得。 数据和其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不应视为盗窃。 这有四个原因:

一是虚拟财产明显区别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

二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公认的计算方法;

第四,从国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盗窃虚拟财产很少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

最高法院法官的文章称,最高司法机关的倾向是将盗窃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均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盗窃虚拟货币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两个政策基础: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非法销售他人游戏币行为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虚拟币,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明确指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得虚拟服务,不能用于交易,不符合财产所具有的交易的基本特征。

②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货币等货币属性补偿性和强制性,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相关虚拟货币都不是真实货币。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指出,要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即现在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比特币不符合财产的要求。 这是交易的基本特征。

此外盗窃比特币的认定,盗窃虚拟货币如果以盗窃罪定罪,则无法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也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数额。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简单说一下这些内容。

最后,我想说的是,网络盗窃各种虚拟货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案件属于新型高科技犯罪。 如果不判刑,我们律师必须具备此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 这类案件对我们律师的要求比传统的犯罪案件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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