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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疫情期间民事诉讼案件中止处理的法律规定
团结一致,抗击疫情!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中止诉讼,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德惠市人民法院干警在家录制普法短视频中止诉讼,不缺法官普法!
德惠法院米沙子人民法院副庭长朱立奇为大家讲解疫情期间民事诉讼案件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部分朋友因疫情暂时无法参与目前正在法院诉讼的相关民事案件。所以,大家都很关心诉讼中的案件是否会受到影响?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介绍和解释相关法律中关于中止民事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对中止有明确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活动的,相关时限暂停和程序应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暂停。
也就是说,当符合《应急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时,按照案件的程序,民事诉讼可以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程序。
以下是新冠疫情相关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依法抗击疫情——新冠肺炎法律热点160问》中举例说明了以下四种情况。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场的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已依法被隔离人员;或者被限制出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因法院所在地COVID-19疫情严重或交通受限而提出中止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以利于预防 COVID-19 的其他情形。当然,是否决定中止诉讼,还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类型综合判断。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恢复诉讼的时间:当中止理由消失后,恢复诉讼。
每种情况的情况都不同。建议有诉讼案件的朋友在权威部门宣布正式解除限制后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以免影响您的相应权益。
疫情当下,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防疫工作。防疫、抗击疫情、抗击疫情、战胜疫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再加上防止病毒传播。团结是战胜疫情的最大力量。